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