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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