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