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