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