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