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唱票、计票公开进行,接受全体选民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