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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