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