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