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