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