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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