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