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