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