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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