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