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