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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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
第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
第五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
第七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
第八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
第九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
第十一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
第十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
第十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七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
第十八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
第十九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
第二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
第三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
第四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