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