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