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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