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