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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