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