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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