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八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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