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六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