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四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