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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