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五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