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