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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