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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