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九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