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