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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