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