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