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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