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