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古松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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