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促进森林健康。
对已经发生或者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公益林,可以采取合理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改造。
对已经发生或者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公益林,可以采取合理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