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