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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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
第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
第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
第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
第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九条 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
第十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十条 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
第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
第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
第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
第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
第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
第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
第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
第三十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
第四十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