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