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十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十条 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