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九条 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