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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