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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