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