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