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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